陕土估协发〔2025〕14号
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5〕1039号)精神,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认识,深刻领会核心要义
《陕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的出台对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要深刻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在提升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中的重要意义;全省各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充分发挥土地估价行业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领域的专业支撑作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思想站位和工作站位,确保全面理解并贯穿于工作实践,合力提升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水平。
二、健全机构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备案要求
土地估价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覆盖组织架构、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审核机制及风险防控全链条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土地估价机构备案要求,依法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机构登记信息、专业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应严格履行相关备案监管。省协会将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示备案信息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联动协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执行估价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
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遵守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公信力;尊重市场规律,恪守职业道德,不蓄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不搞“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以中正公立的态度维护土地估价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省协会的自律管理,共同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5年9月3日
附件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11-18〔2025〕2号)
陕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一、为加强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细则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细则所称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是指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土地估价师和国务院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改革后的房地产估价师。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监督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区域内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三)监督管理全省区域内的土地估价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监管事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四)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五)支持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价技术服务;
(六)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信息审验;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监管事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四)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五、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按要求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上传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
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变更备案信息后及时进行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七、土地估价机构的设立、备案、信息变更、内部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并依法接受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八、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当加入土地估价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土地估价机构从事业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接受管理。
九、土地估价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土地估价有关规程、规范,遵守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
(三)尊重市场规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蓄意抬高或者压低评估价格。
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及变更等情况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土地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二)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三)自行申请撤销备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土地估价档案等文件,或者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及土地估价规则规范的行为责令改正。
十三、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依法设立的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接受全国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十五、本细则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