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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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土估协发202502


各会员:

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协会管理制度体系,以及更好的为会员服务,根据协会《章程》,经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制定了《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

1.《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5110

附件1:


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5日经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了规范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会费管理,保障本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财务管理,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本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会员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一)执业个人会员,同时兼为土地估价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两个组别的只收一项不重复收取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非执业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具有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资质的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5000元;

(二)具有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资质的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10000元。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本会可对会费给予减免。减免政策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会费收缴规定

(一)本会会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本会应当及时收缴会费。

)会费按年度收取,本会会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交清本年度会费。

新入会会员应于核准通过后30天内,向本会缴纳本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月份(含)以后新入会的会员,当年单位会员会费减半缴纳个人会员会费足额缴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可根据行业发展形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减免。

)执业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机构统一交纳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会员申请退会时应当缴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八条 会费使用

本会会费限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会费主要支出项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分支机构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支持本会党支部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政策及立法建议

(四)制定实施行业会员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开展监督、检查;

(五)根据政府部门授权与委托,配合开展省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专业人员的执业登记与备案登记的基础工作

(六)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和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定;

(七)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八)组织不动产登记和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九)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资料,建立本会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开展国内相关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维持本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助力国家慈善事业,组织参与各级各类捐款活动;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会费监督管理

(一)本会会费管理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本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本会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会费管理由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健全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办公场所购置重大项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会)会员会籍管理,提升会员服务水平,推动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咨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估价和登记两个组别,各自细分为执业团体会员、非执业团体会员和执业个人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承认本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

第四条   会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土地估价或相关工作。

(二)执业会员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登记或备案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咨询服务、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为执业团体会员。在执业团体会员中经登记或备案的不动产登记代理、土地估价领域国家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执业个人会员

(三)非执业会员

土地估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研究及教学的组织机构、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团体会员;经有关方面推荐或自荐,从事土地管理和评估咨询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不动产估价管理、不动产权籍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五条   执业个人会员的入会手续,可由所在机构统一办理。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

2.个人会员提交相关辅证资料;

3.其他有必要提交的资料。

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按规定缴纳会费;

)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执业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自完成执业登记或备案之日视为入会,报请常务理事会表决,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列入本会会员名录。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籍,具体受理入会申请和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九条   本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机构会员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本会事务的日常联系。联络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与本会更新确认。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结构以及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注销备案或执业登记后,自然终结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秘书处接到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后公布,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会费。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申请中说明。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被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

(二)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严重违反本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或取消执业备案的;

(五)申请退会的;

(六)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资格终止的应向本会交回相关证书,本会及时在网站、通讯等媒介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要求本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接受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积极参加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行业声誉,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按照《章程》、《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份(含)以后新入会的会员,当年单位会员会费减半缴纳个人会员会费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本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资产评估法》《章程》和土地估价和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会员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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